(百姓热点热搜)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再现“孙小果”后台隐藏得深引关注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15 21:49:37
一叠捺满鮮红手印“关于请求判处被告人占勇胜死刑立即执行的联名状”,字字血,声声泪……那鮮红的手印犹如受害村民历史遭遇的印证的血迹,诉说着胆战心惊的过往……
图片一村民申请手印
占勇胜,男,绰号“小七”,湖北省崇阳县人,人称“崇阳孙小果”。《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鄂12刑初23号称:“被告人占勇胜,绰号“小七”,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初中文化,经商,住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三组13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累累罪行,累累恶迹,屡教不改,占勇胜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欺凌百姓的霸道中“屡战屡胜”……
2022年5月30日,占勇胜栽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鄂12刑初23号作出庄严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勇胜用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为耍威风,逞强耍横,二次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占勇胜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图片二咸宁市中院执行死刑判决书
一、被告人占勇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剝夺政冶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剝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重的判决让崇阳人喜泣交加,奔走相告,相互祝福:鸣炮的,祝酒的,仰头大睡的……
然而,更有惊魂未定的:占勇胜能死吗?会不会像孙小果一样起死回生?,他的历史就是祸害社会的历史,他不死天理不容!别心有悸;威严的法捶已敲响占勇胜的丧钟。
我们有众志成城的联名信,看谁敢在习主席“人民至上”的时代让“人民至伤”?“那些参与斗殴的、递刀的、挥刀的判得太轻,这样会助长他们恶习,不能彰显‘惩恶’的正义,说不定哪一天他们又变成了占勇胜,我们的日子又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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