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法院:被执行人因病住院,生活费一分没有!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03 14:45:52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案件时,没有给被执行人留生活费,直接把被执行人工资全部扣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王清成因脑梗住院,可是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留有一定的生活费,剩余偿还,但被执行人王清成至今没有拿到生活费的情况下,因病住进医院,生活不能自理。
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没有考虑王清成久病卧床,没有留一分生活费,把被执行人王清成工资全部扣下,致使被执行人王清成生活艰难,无法维系!
而且当事人杨成英与王清成合作买卖后发生纠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北林区法院判王清成偿还杨成英欠款时北林区法院却出了内容不同,审判长、审判员、时间一样的执行裁定书,而北林区法院要执行的裁定书却漏洞百出。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绝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与纸面上,更应落实至行动上。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杨成英与被执行人王清成、季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成英依据(2008)绥中法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上诉人王清成、季秀莲给付所欠被上诉人杨成英货款人民币390000元(于2009年春节前给付60000元;2009年3月30日前给付90000元;2009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140000元)。如到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数额执行]及(2008)绥北双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清成、季秀莲给付原告杨成英货款本金277026.50元,利息163314元(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2008年9月17日),合计440340.50元。)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截止到2019年9月5日执行王清成执行款金额共计448700元,对此执行金额无异议。(2009)绥北执二字第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截止到2019年9月5日执行王清成执行款金额共计448700元中,认定其中偿还案件受理费7680元、执行费3950元、本金72533元、一般利息1633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201223元。申请人对此有异议,适用法律和计算方法存在以下错误。
1、清偿顺序和计算方法存在错误。截止2014年8月1日止,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为237998元。从2014年8月1日后,执行到位执行款应先清偿剩余的一般利息120552元,而后应清偿剩余的本金204493.50元,最后清偿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37998元。但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中可以看出,清偿一般利息120552元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应先清偿剩余本金204493.50元,但实际却是先清偿了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明确规定,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最后清偿,故清偿顺序错误和计算方法存在错误。
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错误。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绥中法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明确了如到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数额执行,即为(2008)绥北双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清成、季秀莲给付原告杨成英货款本金277026.50元,利息163314元(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2008年9月17日),合计440340.50元。由此可见,本案的执行数额应为440340.50元及各项费用。根据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中法律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本案中执行的标的已明确数额应为440340.50元,并未确定给付该利息,从本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中可以看出,以剩余本金204493.5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8分(申请人对此利息有异议才上诉到中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错误。并且截止2019年9月5日被告所支付本金 7680、3950、72533、163314以上共计 人民币247.477元应在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本金数额应递减,延迟支付履行利息重新计算.延迟支付履行利息数额应与递减。
执行裁定显示货款本金204493.50,延迟履行利息318893元,和被告所支付的金额相互发生冲突,应不予支持。
第二份执行裁定显示被告以支付本金人民币2019年9月5日止444750元人民币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债务除利息另计算外本金均已超额还款,债务本金截止。
第二份执行裁定和第一份执行裁定显示数额偿还本金270894元,一般利息163314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10542元的数额,相互冲突自相矛盾应视为无效裁定综上所述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重新裁定执行程序,将我本人损失的人民币返还与我本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绥北执二字第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北林区法院是司法腐败的真正凶手,相关人民法院法官弄权谋私、执行不廉,消极懈怠乱作为最重要因素。上海市高级法院集体徇私枉法、集体嫖娼;深圳、青岛等法院院长与几个女人一床同睡;湖南永州一男子持冲锋枪突袭法院,致法官大人集体遇难的教训是否应值得深思呢? 责任人是司法系统的败类,是人民百姓的大敌。
最后王清成承诺:举报的情况全部真实,若有不实,王清成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