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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被电击伤的民工成植物人,妻女游荡维权三年负债百多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1 17:56:56

【各大医院鉴定机构“电击伤诊断证明”赫赫在目榆林市榆阳区法院 置若罔闻】

 

 

 

 

 

 

 

 

 

 

 

 

 

 

 

 

【医院诊断证明  伤情/抢救照片  病危通知书  医院治疗票据】

1、榆阳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票号第1091031住院号86563

2、榆林市第二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号10133988登记号0001183440主治医师:张金龙

3、陕西中医学院附属西安脑病医院诊断证明 住院号:48718

主治医师:卢延荣

4、受害人电击导致身上大面积灼伤

 

5、受害人脚趾被电流击伤照片

6、榆阳区人民医院下发两次病危通知书

7、受害人重症监护抢救照片

 

 

 

8.受害人张培模各大医院所花费治疗电击伤以及一系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票据图片

【司法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图片】

1、榆林市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号:610808002中第八页第五条文正审查分析,明确记载:根据委托单位案情介绍和住院病历记载,结合相关专业专家讨论结果:

(1)被鉴定人张培模此次异常为首次发作,无心脏结构异常。从事正常体力劳动,心脏功能良好。

(2)被鉴定人张培模有电击损伤史,并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复苏,心肌酶学检查支持电击损伤的结果。复苏后遗留意识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合并感染,特别是中枢和心脏受到电击和缺血缺氧的双重损害。被鉴定人表现为长期意识障碍和多源性心律异常及多脏器的功能不健全。确需加强综合性治疗,提高生存机率。经多家医院多次康复治疗,效果不佳,现在被鉴定人意识不清,仍在治疗之中。其事故发生之后的措施治疗和费用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无额外支出。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培模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无非治疗本次事故所花医疗费。

六、文证审查意见

1、被鉴定人张培模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无非治疗本次事故所花医疗费。

                      

2、榆林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意见书证号:610802001第四页第六条鉴定意见明确记载 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张培模的伤残程度属一级;其大小便失禁其日常生活活动完全不能自理,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内至少需两人护理。

    2019年8月底,包工头余红军雇佣我的儿子张培模到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谷地峁村口则队西沙一组给房主孙雄雄、孙金山修建房屋。同年9月2日早上,张培模按余红军指派用电钻往房梁上打孔钻眼时,被电流击伤致昏迷。后被送至榆阳区人民医院、榆林二院的ICU救治,因病情严重又转至西安中医脑病医院救治。期间支出医疗费461454元。两位被告各给出5000元的医药费。在2020年3月25日,我们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0)陕0802民初5295号)主张医疗费、伙食费等,对于残疾赔偿金、医疗依赖等费用并未主张,同时明确另案进行诉讼。立案材料递交至榆阳区人民法院巴拉素法庭时,高某东法官在初查立案材料时就以”余红军、孙金山说张培模原先有疾病,现在花的医疗费用并不是治疗电击伤的"为由,要求我们主动申请剔除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文证审查鉴定方能给立案。被告提出系自身疾病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后,高某东法官又要求我方前往澄县医院调取病档。无奈之下,我们四处筹钱,花费了8666元鉴定文证审查。最后鉴定认为张培模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全部是用于治疗电击伤,所有花费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榆阳区法院法官高某东无视法律,无视证据,自由裁量以张培模不舒服为由,判决二被告处于人道主义经济补偿三万元,草草结案!高某东法官在此次事故中要求我方剔除不合理医药费才准予立案的行为明显违背立案登记制度,滥用职权改变诉讼程序,将属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给我方,给我们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我不服判决,将该案上诉至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培模系电击伤事实明确。并改判:确定张培模的合法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38077元,由余红军、房主分别向张培模承担10%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次判决中,虽然判决结果对方给予我方10%的经济补偿金,但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的问题适用于法律错误。余红军与张培模属于雇佣关系,其雇佣张培模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却临时指派张培模从事钻孔(钻孔是属于木工职责)),导致原告受伤。且房主(孙金山、孙雄雄)私自分接线路,未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临时用电的标准规范用电,也未按标准接线(当时接线为:三项380伏电压,没有零线,三跟均为380伏的火线,也没有接地线,并且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只装空开)。同时也未请专业电工,私自将380伏动力电引入工地,导致原本220伏的电钻工作过程中超压将人击伤。房主没有提供安全用电及施工作业环境,并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余红军,房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余红军与房主应连带向张培模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判决中对张培模是被被告所提供电及工具电击致伤、安全用电、打孔不属于钢筋工职责范围的关键事实未认定。随即我们又重新提起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医疗依赖等损失。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定:张培模属一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完全不能自理,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内至少需2人护理。榆阳区人民法院郭某婷法官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同案不同损失已作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仍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我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官均以不予采纳,三位证人都已到庭,我强烈要求证人出庭的情况下,郭某婷法官不按正常程序办案,听从被告律师所述,本次开庭不予让证人出庭作证之说法,郭某婷法官便当庭拒绝了证人出庭作证,并以法院会私下进行调查核实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请,严重侵犯了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以二被告无任何过错,补偿三万元草草结案!而该判决与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互相矛盾冲突。庭审上我遭到郭某婷法官言语攻击,而在其判决书中写到我已经收到被告所支付经济补偿金53807.80元,不再承担责任之理由,故后面诉求的伤残赔偿不予支持。(此事纯属虚构,彻底与事实不符合)本人从未拿被告赔偿金53807.80元。法官拒绝证人出庭作证,造成损人利己的事实。法官凭借想象,枉法裁判。对以上几位法官只手遮天的行为,对我们这个贫困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二次心理、经济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其后中级法院又做出维持原判的中审判决,彻底把我们一家老小逼上绝路。(当庭高某云法官也明确告诉我,十几万,二十万我可以给你协调,你想要拿回全部医药费,我就明确告诉你,你想都不要想,对方没钱给你赔付,有也不会给你那么多,你的家庭背景我都了解的清清楚楚的,我也明确告诉你,你网上发的那些举报视频是没有用的)。难道这是告诉我胳膊拧不过大腿?是非黑白是可以颠倒的?对于植物人赔偿三万元的奇葩判决。

   事发至今,我为了救活儿子已是倾家荡产,网贷负债累累,医药费就花了60多万,对我们农民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无力偿还。案件本身条理清楚,证据充足,之所以拖到今天,还迟迟不能解决。在这个案子里,高某东法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在2020年12月就因审理两起民间借贷案做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判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如今又给我一家,因为这个事情负债百万被逼上了绝路,希望通过相关单位的重视。严查高某东这种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还我贫苦百姓一个公道。